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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三地试水党内“两询”促进政令畅通新实践

发文单位:     发布时间:2009/8/26 8:27:01     
□在基层试行党内“两询”,不是简单的提意见、提建议,而是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探索

  □党内“两询”作为党内的制度安排,将有效地发挥地方各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

  □能提出有针对性的问题,“询问”和“质询”才不致流于形式

  

  党内“两询”,一个全新的尝试正在南粤大地生根发芽。

  广东省在把佛山市三水区、惠州市惠阳区、韶关市仁化县三地纳入首批开展党内“两询”试点两年后,目前正在着手制定广东省全面贯彻党内“两询”办法的实施细则,一系列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

  对许多人来说,“党内‘两询’”是个陌生的概念,即地方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简称“两委”)对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这是一项全新的党内民主监督制度,没有先例可循,广东希望通过试点地区脚踏实地的探索去积累经验。

  “第一个吃螃蟹”的委员

  对“答复”非常满意 

  从2007年7月广东确定三水区、仁化县、惠阳区开展党内“两询”试点至今,刚好两年时间。在这两年时间里,当地的干部群众见到了一些过去从未有过的事情。

  佛山市三水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毕勇骏是三水“两询”试点“第一个吃螃蟹”的人。2008年3月,当时他还在环保局长任上,他以中共三水区委委员的身份提出了第一件“询案”,要求建立低素质产业和企业退出机制,他指明询问的对象是三水区委常委会。此举一出引起一片哗然。但当时作为环保局长的毕勇骏却没有过多的考虑,他这些年的确为一些片面追求GDP、不计成本招商引资的行为“耿耿于怀”,譬如引进了一些印染企业,但政府每年治理污染的投入远远大于这些企业所创造的效益,发展既不平衡也不划算。他在多个场合都提出过这个问题,还曾作为区人大代表向人大正式提交了议案、建议。但作为一个党委委员,直接向区委常委会提出询问,这对于有着27年党龄的他还是头一遭。依规程,上级机关佛山市市委受理了毕勇骏的询案,毕勇骏询问的内容也得到了三水区委常委会高度重视,随后三水区土地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启动,招商选资、节能减排和产业升级步伐明显加快,一批水泥厂、采石场、陶瓷和纺织印染皮革企业异地搬迁或依法关闭,毕勇骏对三水区委常委会的答复“非常满意”。

  三水区纪委委员吴伟添对区教育局的“询案”则展示了另外一个党内“两询”的样本:针对三水区教育系统连续发生腐败案件,学校领导在采购校园文化用品和教学辅助书籍中收受回扣,甚至贪污学生早餐费等情况,吴伟添询问区教育局,“将采取什么措施?”对区教育局的第一次书面答复,吴伟添认为“没有实质性的东西”,于是建议将“询问”提升为“质询”,要求明确如何整改,确保教育系统不再出现类似的问题。此举在教育系统“炸了锅”,教育局局长亲自与区纪委的领导和有关学校校长一起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首先重新竞聘各区直属学校的校长,进而完善了包括工程建设、校服、课本及教育设备采购等管理监督制度,将全区学校财务和饭堂财务纳入区、镇会计核算中心管理,三水区终于高效地筑起了教育系统反腐倡廉的堤坝。

  截至2008年底,广东三个试点地区“两委”委员共提出询问案139件,质询案5件,涵盖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机关作风建设和老百姓生活等方方面面。广东省纪委副书记丘海认为,三个试点地区通过询问、质询的提出、答复和处理,促使党委、纪委全会决议、决定得到更加有效的贯彻执行,有力地推动了地方各项工作的落实。

  能“揭短”会“找茬”

  “两委”委员参与热情高

  在仁化县,县委书记和县纪委书记带头提“询问案”,“两委”委员参与党内询问和质询工作的热情高涨;惠阳区则规定,对“两询”工作借故刁难、推诿不办或打击报复的,将追究责任;在两询案最活跃的三水区,区委书记宋德平干脆就直接要求,每个委员至少要提出一件询问案。试点地区还根据实际积极探索试点工作机制和方法,对询问和质询的提起、受理、答复、处理、保障等各个环节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大大增强了“两询”办法的可操作性。

  一方面是大家踊跃支持新兴的党内“两询”试点工作,另一方面有些人心中不免有许多顾虑,提“询问”和“质询”案,终归是“揭短”,是“找茬”,区“两委”委员大部分都在各部门担任领导职务,“抬头不见低头见”,况且有些“询问”和“质询”案还涉及到上级领导,这让一些人忐忑不安。

  对此,广东省社科院教授温宪元说,所有党员干部都应该明确,在基层试行党内“两询”,不是简单的提意见、提建议,而是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探索,是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举措,这既是广大党员的呼声,也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新要求。质询成为党内法规,将有效地发挥地方各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在党内民主和监督中的作用。要做到这一切,首先需要形成“两委”委员消除顾虑的保障机制,大胆履行党内“两询”职责。

  在“两询”试点中,委员们越来越意识到,“能询问、会询问”很关键。只有提出有针对性的问题,“询问”和“质询”才不致流于形式,从事不同工作的委员们都能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为便于委员有针对性地提出“询案”,惠阳区将区党代会、全会和区纪委全会等决议、决定细化成15大项128小项,列表发给每位委员,让委员们有针对性地询问。  

  一项全新的党内监督制度

  促进党内政令畅通

  土地市场监管不力容易滋生腐败,对此惠阳区委委员专门针对惠阳区土地交易市场等要素市场的监管问题提出询问,这个询问得到惠阳区委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有关部门据此深入调查,研究出台了规范土地交易等3个要素市场的意见,健全并规范了土地交易一系列制度,当年惠阳区土地交易市场一年就增收2592万元,“两询”监督落到了实处,深得群众好评。

  长期以来,“两委”委员只能对自己所管辖的部门或地方行使领导和监督职责,而对其所在委员会管辖的其他部门或地方决策和履行监督职责的渠道并不多。在广东“两询”实践中,许多“两委”委员也在思考,党内“两询”制度建立后,他们如何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过去他们多数是在每年一次的全会上举举手,现在随着党内‘两询’制度的建立,更要求委员们深入基层,深入第一线,要‘动脚’,这在很大程度上充实了委员的职务和职能。”广东省委党校教授曾庆榴表示,这样的变化将为“两委”委员们行使监督权提供广阔的舞台,在促进党内政令畅通上发挥重要作用。

  同时,曾庆榴教授认为,询问和质询是一项全新的党内监督制度,在我党的历史上没有先例可循,试点地区的“两委”委员需要深入理解、全面掌握试点的要求和规范,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询问和质询制度的主体、内容、对象、程序以及相应的纪律要求进行询问或质询。“两询”针对的是集体而不是个人,提出询问或质询的事项只能是党委和纪委全体会议的决议、决定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敢用、不会用询问和质询,或者凡是自己不满意的都要询问、质询,滥用询问和质询的权利,这两种倾向都不可取。

  在试点地区,也有“两委”委员表示,“询问”和“质询”进行了,又如何避免被质询单位“只答不做”呢?说到底这个问题其实就是抓落实的问题。“询案”的答复只是表面问题,透过“询案”,其实质是要解决问题,如果只答而不做,问题最终无法得到解决。《办法》对答复的时间限制比较紧,对承办单位来说,只能先答后做。而“后做”的过程中,如果缺乏督促检查,将可能令“询案”“只答不做”。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有一个相应的制度性规范。

  “两询”试点显现活力

  “两询”案大多关系民生民情

  仁化县教师待遇偏低,造成教育人才流失。县委书记张平关于“提高教师待遇的询问案”提出后,县政府党组立即组织调研,提出今后全县教师工资纳入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教师职称实行“评过即聘”,开展教学奖励活动……这些措施的出台,切实提高了广大教师的待遇,稳定了教师队伍。惠阳区委委员杨智锋根据许多党员干部和群众反映的意见,提出“区青少年宫建设存在进度缓慢的情况,区有关部门有何措施确保如期交付使用”的询问后,相关部门非常重视,立即组织施工队日夜加班施工,确保这些设施如期交付使用……

  记者发现,广东三地党内“两询”试点中,“两委”委员总计提出的144件“两询”案中,多数关系民生民情。比如交通问题、农村饮水问题、文化设施建设问题、教师待遇问题等。这些问题在委员们询问和质询的督促下,基本都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对此,广东省纪委相关负责人认为,广东党内“两询”试点,规范的是党内的运作,成效惠及的是千千万万的百姓。“两询”制度的实施,促进了一些惠民政策的落实,推动了一些问题的解决。这也是广东党内“两询”试点能够深入开展的活力所在,也是得到老百姓拥护和支持的着力点。 

  【背  景】

  2004年颁布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首次提出在党内实行“两询”制度。

  2007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出台《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使这一制度从原则走向细化,进入实践操作层面。

  《办法》颁布3个月后,广东省先行一步,在佛山市三水区、韶关市仁化县、惠州市惠阳区展开试点,迄今已过两年。

  【链  接】

  什么是党内“两询”

  党内“两询”,是指省(市区)、地(市州)、县(市区)三级地方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简称“两委”),对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简称“两询”)。

  

  询问和质询的内容

  《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提出询问和质询的内容是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决定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党的各级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提出询问和质询的内容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决定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原则和程序

  《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对询问或质询的提出与受理的原则和程序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即: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对于询问应当作出说明。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对于质询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

  为确保质询工作的公平与公正,《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党内监督条例》还就罢免或撤换作出规定。即: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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